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赋予农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建设住房、养殖小型家禽、家畜、种植少量蔬菜、粮食或设立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宅基地的辅助用房,其是否包含在宅基地内是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与居住有关的辅助生活用房,但累计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所在村自然村的平均人均建筑面积。该规定明确了宅基地所能建设的与居住有关的辅助生活用房的范畴,但建筑面积上限的规定也限制了使用者对于宅基地的利用。
此外,《宅基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宅基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其他合法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耕作保持、卫生清洁等方面的义务。可以看出,宅基地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履行管理义务,保护好自己的房屋和周边环境。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的辅助用房是包含在宅基地内的,但建筑面积有一定的上限。同时,使用者也需要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耕作保持、卫生清洁等方面的义务,以保护好自己的房屋和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