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宅基地是指在乡村居民点外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依法依规在其上建房屋、广种蔬菜、养殖家禽、家畜、种植果树、林木和草原等的一块承载农村生活和生产的土地。农村宅基地可用于自建住宅、农业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是农村居民基本建设条件之一。
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标准如下:
1.具有农村户籍或者农村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
2.享受农村扶贫、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或者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残疾人等优先保障对象的,优先予以安排;
3.家庭人均耕地少于0.5亩或者无耕地的,按自有住房1亩以内安排;
4.家庭人均耕地多于0.5亩的,允许申请宅基地,但安排面积必须减少80%;
5.当地自然村规划范围内,按每户5亩以内安排,需支付人均50元的规划管理费用;
6.无自有住房的,建房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有自有住房的,建房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7.宅基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8.宅基地使用权不再需要时必须归还或者交回集体;
9.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市和所在乡、村的有关规定。
以上即是枣庄市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申请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前必须充分了解规定,并逐一满足各项条件方能顺利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