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共有人的解决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各自的意愿来考虑。在去除共有人方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也需要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于去除农村宅基地共有人的一些常见情形和解决方案。
一、共有人自愿放弃共有权利的情况:如果共有人自愿放弃共有权利,可以在宅基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注销时需要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权属证、书面放弃共有权申请等相关材料,补交必要的税费和手续费用。一旦注销成功,该共有人的宅基地所有权就全部转移给其他共有人或者单独享有。
二、共有人不愿放弃共有权利的情况:如果共有人不愿放弃共有权利,可以提起宅基地共有权可分割诉讼。在此情况下,需要向宅基地管理机构申请宅基地权属证复印件、共有人名单、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并在法律程序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司法程序后,裁定裁定对共有人进行分割宅基地的所有权;
三、对于拆迁等土地使用权被取消的情况:一旦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取消,宅基地的共有权应当被终止。在此情况下,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宅基地共有人,要求共有人到场办理注销宅基地共有权的手续。如果有共有人不履行注销手续,宅基地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将其宅基地共有权进行注销;
综合以上,去除农村宅基地共有人需要在法律程序下,根据法律程序处理,避免牵涉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解决共有人问题需要各方的合作和同意。共有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共识并在宅基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去共有人的操作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