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通常是按照户籍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每一户都有一个宅基地,而每个人头并不参与确权。宅基地的确权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态来看,每个家庭通常是一个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宅基地确权时以户籍为单位是较为合理的。如果仅仅按照人头来分配宅基地,可能会不公平地将宅基地分给某些人更多的土地,而削弱其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新一轮的土地流转,显然是不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利益的。
当然,在宅基地确权时,应该考虑到一个家庭成员人数的实际情况,确保每个家庭都能获得足够的土地使用权,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如果某些家庭存在旁系亲属或血缘关系比较复杂,确权时可以进行一定的额外处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来说,按户籍为单位确实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这既能确保每个家庭都有足够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也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