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宅基地承包、流转、转让和抵押应当遵循宅基地承包、流转、转让和抵押的有关规定。其中规定,宅基地的承包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宅基地的流转,可以由承包人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组织名义流转,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宅基地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承包人配偶、子女。可见,教师作为宅基地的承包人,其宅基地的承包权只能在自己的家庭子女中优先流转,而不能将其作为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
同时,宅基地的流转需符合政策规定。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组织成员的流动和退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因此,如果教师要将宅基地流转给其他人或团体,须符合国家有关流转政策的具体规定。
总之,教师作为宅基地的承包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对于其宅基地的流转、转让及抵押等行为,应当遵循相关政策规定,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切勿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