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归还挪用公款,其实本质上也算是挪用公款的一种形式。所谓挪用公款,是指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将公款用于非正常支出或个人支出,或将公款变相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
出纳如果在职务上管理着公款,在自己的私人利益或其他目的上窃取或冒用公款,即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无论是在职务上或者私人领域,只要出纳将公款当成自己的财产支配或者利用,就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出纳在挪用公款时并没有将公款全部占为己有,而是分别或部分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到原处,归还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挪用公款的犯罪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同样涉嫌侵占公款,违反了财务管理法规和规定。
此外,出纳因挪用公款而先归还公款,仅仅能减缓财务损失,但并不能使其免于法律责任。违法犯罪不管是什么形式和结果,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避免挪用公款的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出纳在职责范围内务必勤勤恳恳、规规矩矩地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