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对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探视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可以是民事协议,也可以是行政协议,而协议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力和执行的法律途径。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民事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成立的民事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所签订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离婚协议也应该被视为双方自愿协商并达到了一致,从而成立了具体的离婚协议。
但是,如果协议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范畴之内,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约定,涉及到在司法机关外的行政管理机关的权益维护,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执行和效力将与民事协议有所不同。
无论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离婚协议都有其法律效力。同时,因为其属于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所以其结果要具有双方共同的合作,互惠互利的思想。因此,在离婚协议定性时,应该注意其自愿、公正、合法等方面的要求。只有在双方都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离婚协议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