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的资金或物资,非法占为私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在党的纪律中,挪用公款是一项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会对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针对挪用公款这一行为,党纪条款有如下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挪用公共财物、侵占、私分、倒卖、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不同的纪律处分。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不挪用公款,不吃拿卡要,不收受礼品、礼金。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拟任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提名前至少应进行财产、收入、出国(境)情况等方面的公示,并接受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对有侵害群众利益、挪用公款问题的,应认真核实,严格审查,按照规定作出任命或不任命的决定。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党纪对于挪用公款行为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制裁措施,从严处理,严肃问责。所以,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始终牢记党的纪律,严守党纪,防止挪用公款这样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党的形象和信誉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