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占用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中的一部分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者来说,可能会面临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果涉及者挪用了公款,却在事后把钱还回去了,是否就不需要负责任了呢?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即使挪用者把钱还回去了,他们仍然可能会被指控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其罪行的严重程度比较大,并罚款、有期徒刑等后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该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公款、公物或者信用证、汇票、支票、财务印章等货币工具,数额较大或者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涉及者若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但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如果挪用者事后将挪用的公款如数归还,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会减轻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涉案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他们仍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撤销职务等。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严重行为,尽管涉及者把钱还回去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被法律严惩。因此,执业律师在为涉及挪用公款案的当事人辩护时,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及罪行的严重性,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寻求最好的法律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