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签署协议,而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因为这确保了当事人自愿离婚,双方能够理解自己所达成的协议,自由发表他们的观点和参与协商。
在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经当事人协议,可以自行解决,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也就意味着双方签署协议,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才被视作合法有效。
如果一方不到场签署协议,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进而影响到离婚的最终结果。因此,建议两位当事人在离婚协议达成后共同去民政局进行离婚申请,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免除后续的法律风险。
同时,双方当事人到场签署协议,还可以充分了解对方的意见,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避免因为未能正常交流而产生误解和冲突。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两位当事人充分相互尊重和理解,签署协议前仔细考虑和商议,以最终达成公平和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