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产权的使用年限取决于政策和法律规定,一般为70年或以上。在中国,拆迁安置房产权的时限是在《物权法》中规定,即70年。房子建成后,使用权属于拆迁安置户,产权属于房屋监管部门。在70年使用期满后,产权转移给政府,但使用权仍归原居民所有。这意味着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产权过期后,政府可以重新规划用地。
然而,有些城市的拆迁安置房年限则更长,比如广州市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年限为100年,北京市规定产权年限为70年,使用年限为半个世纪。同样,不同的城市政策不同,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和使用年限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和使用权还与其地段有关,它的供应形式也有所不同,有些是商住混合,有些则纯属居住用途。因此,拆迁安置房产权和使用年限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产权和使用权的年限是通过政策和法律规定而来,多数情况下使用年限为70年,但也有所不同。这种特殊的产权形式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土地,并为拆迁安置户提供了住房保障,是一种相对比较合理的产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