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公证是指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对协议书的内容及签署双方的身份进行审核,并在协议书上盖章,证明协议确已达成,签署双方身份真实有效,起到对协议的证明和保障作用。
在我国,离婚协议书的公证规定是可以自愿选择的,也就是说,不是必须的。但是,强烈建议离婚协议书应该进行公证,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协议书的公证能够使协议的内容和有效性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只有公证的协议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而未经过公证的协议,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公证机关通过审核签署双方的身份,能够证明双方具有签署协议的真实能力,并且内容完整无遗漏,协议达成是真实有效的,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法律风险。
其次,离婚协议书的公证能够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离婚协议的签署往往涉及到财产、抚养子女、探望权等许多关键问题。如果协议未经过公证,当纠纷出现时,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公证机关出具的协议书可以成为解决争议的证据,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裁定。
最后,离婚协议书的公证能够让离婚双方更加信任彼此。离婚协议的签署往往涉及到很多敏感隐私信息。如果协议未经过公证,双方很难从彼此身上得到对方的信任。经过公证的协议,既加强了双方对协议的认可,也消除了对方对协议的猜疑和不信任。
总之,虽然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建议离婚双方进行公证,以加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减少后续的纠纷,提高离婚双方的信任度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