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茗挪用公款犯罪了。
挪用公款是指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目的,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协助他人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曾小茗挪用公款的行为显然符合了该定义。
据报道,曾小茗在担任某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将公款600万元用于自己购置房产、股票以及支付高昂的旅游费用等私人花费。而这些资金原本应该用于民生建设、教育投入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的支出,曾小茗的挪用行为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干部廉洁从政的原则,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操行失范,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任何一个公职人员而言,都是不可容忍、不可饶恕的罪行。尤其是对于财政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时时保持警觉,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杜绝一切挪用公款的行为。
最终,曾小茗在检方的调查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涉及的财物也被依法追缴,还社会以公道。因此,我们呼吁所有公职人员都要强化廉洁从政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