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使用公共财产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凡是因此罪名被判刑的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刑只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否则,还有另一种道德上的责任,那就是还钱。
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来看,挪用公款后,被追诉的人都应该把钱还回去,这是一个不以人的志愿为转移的事实,也是朝廷追重审案件之后,指示“浪费就赔”,“拿了就还”的情况下,更多人的必须做的一件事。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判刑只是为了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和强制,对此罪行的刑事责任人进行的惩罚或者是考察.但是,这样的惩罚并没有让公共财产得到还原,转移来进行挪用的财产也依然存在。如果违反法律,没有积极地成为一个有意识的会计师,把所有的财物都返还并体现出前程,而是无声无息地移民或者是向银行转移,那么这样的人只是在绕开法律,从根本上还没有还回挪用的公款。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挪用公款已经伤害了社会的利益,也违背了公共时代价值和道德规范.凡是做过伤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心理和道德上的甘愿和行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来承担自己所做出的不良行为的责任。这就需要被判刑者能够以积极的姿态,并且主动地把所有典当在公共财产的财产都还回去,在形式上,体现出自己对于挪用公款错误行为的认错和悔改之心,正确认识自己所做出的不良行为的严重性。
总之,被判刑者应该莫过度地挪用公款,从自己信仰的角度来看,做一个道德上和法律上都负责任的人。正确处理自己的行为,并且向社会道歉和把自己所挪用的公共财产还回去,才能够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逃避法律责任、缅怀不能自负的行为只会进一步加大对自己的伤害,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