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务员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挪用于私人利益,或者让本单位的公款、公物被自己以外的人使用,从而达到违法牟利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过有时候会出现挪用公款但公款未少的情况,这时候是否也属于犯罪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挪用公款的罪名是以实际的转移为依据,而不是公款是否未少。也就是说,不管挪用的公款是否被使用或者退还了,只要转移了公款的控制权,都构成挪用公款,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因为公共机构的资金和财物,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一旦被挪用,就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尽管挪用失效或返还,也不会减轻罪行的性质和后果。
此外,挪用公款如果未导致公款少缺,应当受到相应的轻判,但是这并不代表不犯罪。因为挪用公款的本质并不是公款少了多少,而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公共财产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虽然挪用公款的情节和后果未必严重,但是依旧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否导致公款少缺并不影响罪行的性质和程度,有时候挪用公款未必会导致公款少缺,但这仍然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任何挪用公款行为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制裁,不能以公款未少为理由来逃避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