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是我国婚姻制度逐渐完善的时期,离婚协议也在这个时期逐渐被引入,但相对于现在离婚协议还不是很普及,在很多地方仍然需要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审理。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离婚前达成一份协议,约定离婚各项事宜的具体细节,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这种方式既可以减少司法纠纷,还能够避免给双方带来无谓的伤害,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法院的负担。
在早期,离婚协议被限制和限度相对较多。由于许多夫妻之间缺乏协调和了解,离婚过程中经常发生争执和纠纷,因此需要法院介入解决。但现在,随着更广泛的法制宣传和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协议逐渐普及,已成为离婚程序的标准做法之一。
总之,在2002年,离婚协议不是非常普遍,需要在法院的许可下才能达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离婚协议逐渐走入正轨。无论哪个时期,都需要我们认真面对现实,与对方平等沟通,尽可能达成一份合理的离婚协议,从而减轻双方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