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报道来看,2002年的离婚协议是否手写,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考虑到那个时期还没有普及电子签署等现代化的方式,手写协议应该是比较常见且合理的选择。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一份协议书,用于规定离婚后的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般来说,协议书可以通过律师代表、公证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制作和签署。但在2002年,尚未普及全面的数字签名和电子签约技术,手写协议很可能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主要方式。
事实上,手写协议在当时还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当时,公证机构虽然已经开始普及,但不少人仍然更倾向于通过律师代表或双方自行亲笔写出的方式制作协议书。因此,2002年的离婚协议很可能也是通过双方亲笔书写而成。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手写协议并不一定代表协议的效力低于其他方式。只要双方自愿、真实地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关键的问题不是协议书的书写方式,而是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完全合法、公正、真实。只有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才能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