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梅挪用公款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虽然她后来选择自首,但并不代表她的行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或豁免罪责。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发现前,自己向公安等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能够提供具体证据配合工作的一种法定情节,可以根据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自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来说,必须满足依法惩处的条件。因此,自首情节只有在犯罪事实成立且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否则即使主动交代也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自首必须是自愿行为,意思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在未受到任何逼迫、非法拘禁、胁迫等情形下,如实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事实,主动接受惩罚的一种行为。
再次,自首必须是完整的。即自首人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坦白,并提供相关证据。
最后,自首应当及时,即在犯罪事实成立前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此,摆在姜小梅面前的是,虽然她选择自首较为不容易,但事实上她违法挪用公款的行为已经基本被证实,因此如果要想得到轻判,她仍然需要认罪服法、积极赔偿等包括改正自己错误的行动。如果仍不认清自己的错误,合法权益的受损方还是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放弃对她所犯罪行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