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空地指的是宅基地除住宅建筑用地外的剩余土地。根据《宅基地条例》规定,宅基地的保护范围应该是住房用地加上相应的生活配套用地,生活配套用地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用地、劳动就业用地等。因此,宅基地空地的处理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以下就空地的几种情形,从补偿方面作简要说明:
1. 宅基地空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凡是符合宅基地条件的农民,均有申请宅基地指标的权利。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为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征用部分宅基地或全部宅基地,需给予相应的赔偿。
2. 宅基地空地为非农企业用地:属于非法用地或变相侵占农民宅基地的情形,需要给予相应补偿,并将非农用地改为宅基地。
3. 宅基地空地交由村集体经营或土地出租:村集体经营或土地出租,需对农民的宅基地空地进行统一计划调配及公开竞租,若选定后交予出租,则从所得租赁费用中计提, 对原宅基地所有人进行合理的分配。
4. 宅基地空地用于合理建设:如果宅基地空地用于合理地建设,例如建设小型农家乐、农民工坊、旅游农庄等经济项目,租赁、合作经营,其所得收益需要给予合理的分配。
总之,农村宅基地空地的补偿应考虑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补偿与利益共享的机制,保障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