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手续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其起到了明确婚姻关系解除及相关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赡养等重要事宜的效果。然而,在离婚协议中是否需要写明离婚的原因,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并不一定需要提供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要经过双方自愿协议,不得强迫和干涉。凡是确因感情冲突,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离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无需提供离婚的具体原因。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就需要明确双方离婚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在离婚协议中不写明原因或只简要写明,那么在日后的相关法律纠纷中可能会出现争议,甚至出现对自己权益的侵害。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写明离婚原因可以增加协议的清晰性和合法性,防止日后出现糊涂账。
相对于之前的争议,现在在很多地区,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原因的规定相对宽松,并无强制要求夫妻在协议中写明原因。但是,如果双方决定写明离婚原因,却要保证写明的原因真实且合法。比如,夫妻感情冷淡、性格不和等属于合法离婚原因,而婚外恋、家暴等则属于非法离婚原因。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的离婚原因不合法,那么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相关维权工作。
因此,尽管离婚协议中不需要强制写明离婚原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选择写明,则要保证写明的原因真实合法,并且尽量详细地描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