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本案属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侵吞公款、私分公款或者故意使公款遗失,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挪用公款总额为390万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因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判处刑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通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罚是2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罚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判决的刑期不仅仅根据罪名和具体金额来定,还要根据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作案手段和具体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
在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可能会对判决刑期产生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否则不认罪,并且试图转移赃款,法院将会更严厉地惩罚犯罪嫌疑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应至少受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具体判决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共同决定。在此,我们呼吁所有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远离腐败行径,为社会稳定和谐、经济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