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拆迁主体的协议,通常指的是在拆迁过程中,除了直接受到拆迁影响的业主或住户以外,与之有关联的其他非直接拆迁主体(例如租户、承租人、房主等)与拆迁主体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协商或协议。这种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在中国大陆,拆迁实行的是“征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机关应当征收世代所有权、持有权或者使用权等用于公共利益的不动产时,应当与合法权益人达成补偿协议。而拆迁主体通常指的就是被征收的合法权益人。因此,如果协议不是与拆迁主体达成的,就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协议的效力也不仅仅取决于是否与拆迁主体达成。比如,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了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而且属于平等协商的结果,那么协议是被允许的。协议还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等。
总的来说,协议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是决定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对于非拆迁主体的协议,还需要充分考虑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协议都应该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核实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