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安置房,用于安置因拆迁而失去家园的居民。那么,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以及能否立遗嘱,都是社会关心的问题。
首先,就产权归属而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应该属于投入资金的政府部门。具体来说,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购买土地、出资兴建的,因此产权应该归属于政府。而对于被安置的居民,他们最多只能拥有使用权,不能拥有所有权。
其次,就能否立遗嘱而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不能立遗嘱。因为,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立遗嘱属于自愿行为,而自愿行为的发生需要由自由意志和自主行为形成,而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权并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随意处置。
此外,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居民而言,他们可以将拆迁安置房进行转让或租赁收益,但是不能将其进行抵押或担保。同时,政府还有权对拆迁安置房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于政府部门,不能立遗嘱。对于居民而言,他们只拥有使用权,不能将其进行抵押或担保。政府需要对拆迁安置房进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