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可供农民永久占有、使用,但不得出租、出借、抵质押、转让或者依法被征收,也不得改变用途。因此,法律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村社会组织出于各种目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违规转让宅基地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对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农民的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土地资源的稳定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规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同时,应加快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限制,以更好地适应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