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挪为己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听从领导安排而实施该行为只会加重罪行,这一点在判决中也会有所体现。
首先,听从领导安排不是脱罪的理由。在“公务员不服从命令案件”中,法律已经规定,公务员在政治、军事、外交、安全等领域不得不服从上级命令,但是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不得听从指挥。可以看出,在涉及罪行的情况下,不得因为听从领导安排而获得减轻或免罪的待遇。
其次,挪用公款罪涉及到的资金数额较大,罪行也较为严重。因此,在判决时,不仅参数一般会比较重,同时还会考虑相关的个人背景和职务,以及究竟是谁命令他进行该行为。如果发现主管领导起到了重要的指挥作用,那么他还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最后,与挪用公款罪相似的公共财产犯罪其实并不罕见,比如贪污、受贿等,而这些犯罪的共通点在于,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听从领导安排挪用公款罪的判罚一定不会轻。这一点不仅需要体现在法律上,同时还需要得到相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和支持,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