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中国法律中被视为贪污犯罪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应该进行相应的刑罚。对于挪用公款170万的案件,判刑的具体量刑和判罚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案件中挪用公款170万的数额较大,这就是其量刑的基础。
第二,挪用公款的性质。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法律、挑战法律权威的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情节就更加严重,判刑也会相应加重。
第三,挪用公款的时间和持续性。如果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也更多,判刑就应该相应加重。
综合上述因素,170万的挪用公款数额相对较大,其违法性质也相当严重,如果案件中还存在其他加重量刑的情节,那么事态就更加严重了。因此,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节和案件的情况,犯罪人可能被判处5-15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应该退赔所挪用的公款,或者被处以罚金等行政处罚。此外,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退缴挪用的公款并且认罪悔过,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否则,犯罪人将会面临严重的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