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挪用公款判刑只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如果只是判刑而忽略了被挪用的公款的归还问题,那么这只是单纯地为社会增加了一名罪犯,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为了达到私利的目的而把公款据为己有,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利益。因此,犯罪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必要措施。
其次,公款的挪用对于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些资金原本是用于公共事业、社会福利、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如果没有被挪用,就能够更好地为人民造福。因此,如果犯罪者只被判刑而不需要归还挪用的公款,那么这些人民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再者,强制犯罪者归还挪用的公款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挪用公款的严重性。如果犯罪者只需要承受刑罚而不需要承担经济责任,那么其他人可能也会有“危险”的想法,这样就会导致更多的人误入歧途。
因此,我认为,挪用公款判刑了还要归还挪用的公款。强制犯罪者归还挪用的公款既可以让他们承担自己的经济责任,也可以挽回被挪用的公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维护公共利益。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