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退还是一种严重的财务犯罪行为,相当于盗窃公款,应该被定为贪污罪。
首先,挪用公款不退还具有典型的贪污罪特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这种行为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况完全契合。挪用公款不退还,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侵吞了国家财产,而不是出于正当目的使用公款,因此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挪用公款不退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是用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如果有人挪用公款不退还,就等于是窃取了纳税人的财产,不但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秩序,也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大,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挪用公款不退还也被认为是失职罪的一种表现。任何一位有责任的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国家公款的义务,如果知道有人正在挪用公款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阻止,就会被认为是失职渎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不退还应该被定为贪污罪。只有严格依法惩处此类违法行为,才能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