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三个单位来完成。
首先,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的第一审批单位。根据《宅基地条例》规定, Rural residential land is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村委会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代表,在宅基地发放前要进行评估、审核,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村民委员会需搜集农民的财产状况、人口数量、土地利用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宅基地的规划和设定条件,并且将经过初审的申请表和村委会提供的审批材料及意见转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的第二审批单位。除了收到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材料和意见外,乡(镇)人民政府还需要对村委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审核村委会所制定的宅基地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宅基地设定是否合理,有无重叠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意见。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第三审批单位。这一环节主要是对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规模和数量进行审批, 并审核规划、竣工验收以及宅基地转让、抵押等方面的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严格遵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对宅基地进行评估,确保宅基地申请合法、审批公开透明。最后,审批单位会按照相关程序给出审批结果,将结果告知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本人。
总之,从以上审批流程来看,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这三个单位都是非常关键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单位,它们的合理协作和配合,是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良好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