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早在1982年的《宪法》中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得转让,不得抵押,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有稳定的保障,土地的承包期限应当有保障,有建房需求的,有权取得建房用地。”这就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也不断完善。1990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出台了《农民住宅建设奖励、补贴和信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享有建房用地等多项优惠政策。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农村宅基地条例》,明确规定农民通过承包、租借、赠与等方式,获取宅基地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002年,中央第十二次全会提出了发展“三农”问题的战略方针,并明确提出了“要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不动产权”的具体任务。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和流转试行办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流转的条件和程序,为继承、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201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提出要保护好宅基地,完善宅基地使用制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从80年代初步提出,到经过数次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的。随着农村“三农”问题的不断发展,对农村宅基地的保障也越来越重视,这为农民们的生活增加了保障,在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和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