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占有、买卖。因此,拆迁安置房房产局是不能买卖的。房产局只负责管理和分配拆迁安置房,保证分配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拆迁安置房通常都是由政府进行配建,以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因此并不是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的。同时,为了确保拆迁安置房的正常使用,各地政府也对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出租、转让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不得私自出售或出租。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与所在地的政策法规有关。例如,北京市政府曾出台《北京市商品住房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业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在转让过程中,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手续,一般需要到房管局进行办理。因此,除非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