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是指在农村地区按照法律规定所规划的建筑用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法规,宅基地是不能转让的。
首先,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因此不能转让。在《宅基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抵押、租赁、转让和赠予。这是为了保护宅基地的集体性质,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防止宅基地被房地产开发商及有关人员非法占有。
其次,即使是有法律继承权的继承人,也不能将宅基地以任何形式转让。因为宅基地就是农村居民的住房建设用地,是为了解决农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其性质特殊,不能随意转让。
但是,如果特殊情况下需要转让宅基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并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同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总之,上海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占有或占用宅基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和程序批准后,才能实现宅基地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