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孩子的抚养权不仅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合适,还要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健康。因此,仅凭夫妻感情不合就将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并不合理。
首先,在法律角度来看,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因此,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一方独有的权利,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孩子的抚养权应该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如果孩子处于需要母亲关爱和照顾的年龄阶段,即便夫妻感情不合,也应该考虑给予母亲更多的抚养权。否则,对孩子的成长和健康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最后,夫妻感情不合并不代表男方就有更好的抚养能力。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不仅会考虑到父母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还会考虑父母的素质和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如果男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不如女方,法院也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总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等多个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以夫妻感情是否合适作为唯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