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或变造事实,采用假报、私分、侵吞等手段,将公共财产、公款挪用于私用。这是严重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如果挪用公款者能够自行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自己的行为,并愿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能够积极赔偿挪用的公款并取得谅解,那么这些行为是有可能在法律制裁中被考虑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积极体现真诚悔悟态度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以下方面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判罚:
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判罚。
二、认罪认罚从未有异议:法院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判罚。
三、积极赔偿挪用的公款,如能够赔偿清楚,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判罚。
但是,上述情节仅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因素之一,其适用情况及判赔率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情况以及附加各种证据的评估而定。因此,不能以此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而应该尊重法律,切勿以身试法。挪用公款是有严重性的罪行,应该以法律为准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