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刑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进行惩罚。对于犯有此罪行的人,如果其后能够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能否减轻其刑罚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挪用公款是一种已经犯罪的行为,因此其不会因为后续的行为而免罪。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后积极向有关部门自首,并主动交代案情以及及时退赔挪用的公款,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其处罚。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即主张法律公正与公平,但同时也注重人道主义和执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旨在保障诉讼的迅速、廉洁和公正,同时强调在刑事罚裁中给予个人基本的人权保护和法定的审判程序。
此外,归还公款并不能完全从刑罚上减免,而只是在量刑中进行酌情从轻,也就是考虑犯罪的实质性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悔过表现及后续行为表现。因此,不能将归还公款看做是自首或者认罪认罚的代替行为,也不能将其视为刑罚减免或无罪的依据,而是一个参考因素。
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对于犯有此罪行的人,如果其能够主动交代并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他们可以得到一定的减轻处罚和从轻量刑的考虑。这种处理方式也能够体现出我国司法体系的人道主义和法律实践的实际情况,有效地保护被挪用公款的利益,同时也可让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形象得到一定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