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与国家、集体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占为己有或者挪用为他人所用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也是公职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的行为。
如果挪用公款后能够自行还回去,这种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补救作用,但是并不能免除责任。挪用公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即使后来还回去了,也不会改变其违法性质。而且,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可能隐藏的问题,例如是否造成了其他损失或者利益。
同时,挪用公款还回去也并不能直接减轻或者消除处罚。公职人员由于职权的限制,所以承担着更加严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虽然还回去了,但其已经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责,所以应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和纪律处分。
因此,尽管挪用公款后还回去可能算是一种自救行为,但是其并不建议,也不被法律认可。公职人员应该始终以诚信、责任和担当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绝不能用自己的利益去获得不义之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营造出一个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