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员利用其本人职务或者身份之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的一种,是以贪污罪立案审查。贪污犯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有犯罪故意的,即犯罪人要具备明知是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实施的主观条件。在挪用公款的情形下,犯罪人必须清楚知道自己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是非法的,但还是故意地将公款用于私人用途。因此,主观方面的根本线索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需具备下面三个方面的证据:
1. 发现或人民检察机关立案进行调查并找到相关证据。
2. 公款挪用的金额需要明确。如果涉及的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轻微,按照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绳之以法;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要接受刑事追究。
3. 公款挪用的目的和手段,要明确是否为个人使用。
综上所述,如果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员挪用公款2000元,一般情况下,应该属于贪污罪中较轻的情节,可定罪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如果2000元以上,依照挪用公款的数量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定为不同等级的贪污罪,最高可达到死刑。因此,挪用公款应被严格惩治,做好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