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是为了保障离婚双方子女的需要和利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的安排需要具体、明确、合理,并且要考虑到子女的情况和利益。
首先,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应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安排,合理安排探视时间,并且协商好探视方式,如电话、网络视频等。协议中还需明确双方要尊重子女的生活规律,不干扰子女学习和生活。
其次,离婚协议中应该详细规定探视权的行使范围。父母在探视时应遵守诸如不带孩子外出、不擅自决定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医疗等方面的规定。协议应该明确子女在不同情况下的探视安排,例如,双方父母可以协商好春、夏、秋、冬元旦、寒暑假等时间段的探视时间,而如果有需要,子女在法定假期也可以随时请对方父亲或母亲来探视。
最后,离婚协议中应该规定探视权的终止时机。探视权应在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后继续享有。离婚协议也应该规定父母在子女成年后探视权的变更或者终止,例如,子女成年之后双方需要经过子女同意或者协商一致后,父母才能按照新规定进行探视。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展开协商,协议中应充分体现双方的合理要求和安排,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