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子女有权利与离婚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进行探视和交流,并且离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探视权的权利和义务。探视权的确立有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权益,使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离婚双方的关爱与重视。
探视权在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探视的时间和地点:协议中应规定探视的时间和地点,保证子女与父母的正常接触,但又不能干扰到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2. 探视频率:协议中应规定探视的频率,也就是父母与子女见面的时间间隔,既要考虑到父母工作的情况,也要维护子女的利益。
3. 探视方式:协议中应规定探视的方式,包括电话、视频或实际探视等。
4. 特殊情况下的探视:协议中应规定有关特殊情况下的探视,如节假日、考试期、父母出差等因素对子女探视的影响和应对方式。
5. 探视费用:每次探视的费用由谁承担进行规定,以免引发后续争议。
6. 探视的临时变更:协议中应该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否临时变更探视计划,如有病重、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变更规定等。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是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离婚双方共同应尽的责任。协议中的探视权应包括时间、地点、频率和方式等内容,还需考虑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探视费用等问题。只有经过合理规划和协商,离婚双方才能达成有益双方和子女的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