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属于赠与。
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移转给另一方,而不需要对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报酬或交换。一般来说,赠与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自愿性、不需要对方提供回报、要真实有效。但是,离婚协议并不符合这些条件。
首先,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在离婚的条件之下进行的。因此,双方可能存在压力或者利益考虑,不符合自愿性的条件。其次,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坐下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其他一些离婚后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对方提供回报或交换的,与赠与不符。最后,离婚协议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公证机构的证明,方可被视为真实有效。而赠与只需要出具赠与凭证即可。
因此,离婚协议并不属于赠与。离婚协议的签署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离婚后双方的权益。离婚协议在离婚过程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