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话题。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流转中所产生的增值进行征税的税收,而拆迁安置房,则是由政府出资进行建设,并提供给因被拆迁而无家可归的群众居住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对于这些安置房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国家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土地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之一就是为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土地,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就属于其中。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在被安置群众使用一段时间后,被售出或者改变用途,这时就需要交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了。因为此时,拆迁安置房已经不再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益性住房,而是变成了商品房,若进行买卖行为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在建设阶段是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其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属性使其享有相关政策优惠。但是如果出现变卖、改变用途等情况,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交纳不同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增值税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