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犯罪是指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或者使用公款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分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较小的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于挪用公款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减轻刑罚,也不宜减刑。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犯罪也可能会获得减刑的机会,以下有几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 坦白自首:坦白自首是指犯罪是在尚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如果挪用公款罪犯能够坦白自首,能够减轻其刑罚。
2. 退赃并赔偿:如果挪用公款罪犯在侦查或审判阶段退赃并赔偿了所挪用的公款,能够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态度,也可能会获得减刑。
3. 协助侦破其他案件:如果挪用公款罪犯能够向国家机关主动如实供述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也是可能会减轻其刑罚的。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犯罪虽然罪刑严重,但并非完全没有获得减刑机会的可能。但是,减轻刑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算是减刑也很有限,需要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犯罪者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考察,如果罪犯没有真正的悔罪改过,仅有虚假的表现,则是不能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