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侵占罪在刑法上属于两种不同的罪名。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自己管理下的公共财物、公款的行为,而侵占罪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通常是指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将公款用于自己的私人消费。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上。这些工作人员通常拥有管理公款的权限,但滥用这些权限将公款用于个人目的,就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一个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将本该用于工作的公款用于赌博或旅游等私人活动,这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相比之下,侵占罪更广泛,可以适用于任何人。侵占罪指的是未经合法授权占有他人财物并占有不放的行为,这个行为通常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例如,一个人到商场里偷走了店里的商品并且拒不归还,这就可以被认定为侵占罪。
从这个意义上讲,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机关的员工和公司管理人员等拥有公款管理权限的人,而侵占罪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总的来说,虽然挪用公款和侵占罪共同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这两者的对象、范围和构成要件都有所不同。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个人,在处理财务事务和个人生活方面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