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可以具备离婚的各种条件,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我们双方在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后,一致同意结束我们的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我们还就离婚精神损失费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的定义:离婚精神损失费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另一方侵犯、伤害,导致当事人在身体、精神、心理方面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因此需要对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二、离婚精神损失费立项标准: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支付标准是50000元(人民币),该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每人支付25000元(人民币)。
三、离婚精神损失费支付方式: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25000元(人民币)的离婚精神损失费,支付方式以现金的形式完成,如果一方无法支付,可通过其他方式妥善解决。
四、免责声明:在支付离婚精神损失费后,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其他争议或问题,本协议无法承担,各方应自行解决。
五、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违反协议约定,造成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规定提起诉讼,并要求另一方履行支付义务。
六、协议变更: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本协议内容,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以上为我们离婚精神损失的协议条款,双方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自愿签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确保协议的严肃性,我们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并在双方感情不影响情况下,友好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