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罪行属于贪污罪,一般情况下,其追诉时效为10年。也就是说,如果在挪用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被害人或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罪犯就有可能被定罪判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中,时效与追溯性是不同概念。对于挪用公款这类的罪行,虽然追诉时效为10年,但若罪行在10年之前发生,而在此之后被发现,依然可以追究罪责,这就是“追溯性原则”。因此,在挪用公款罪行中,即使超过了追诉期限,只要罪行确实被发现,并且证据确凿,仍然有可能被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追诉时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例如,当罪犯持续逃跑,不进行任何积极悔过行为的情况下,追诉时效可能会被延长,甚至可能没有时效限制。因此,在挪用公款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只有如实交代罪行,积极赔偿损失,才有可能在尽早受到惩罚的同时,最小化对自身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