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由国家、集体或者私人持有的公款,挪为私用或者他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信誉。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治罪管制,同时需要对所挪用的公款进行追回。
要想追回挪用公款,首先需要依法查处挪用公款罪犯。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进行刑事追诉;挪用公款数额较小或者情节较轻的,可以纳入行政处理范围。在量刑阶段,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赔的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鼓励挪用公款罪犯自首并积极缓和罪行后果。
除了依法追诉和惩罚罪犯外,还需要在程序上对挪用公款进行调查,以便追回相应的款项。具体方法包括:
首先,要依靠相关部门,例如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对被怀疑挪用公款的单位进行审计核算,从而确定所挪用的款项数量,确保追回公款时数额准确。
其次,应当明确挪用公款的使用用途,以方便后续的追回工作。对于已被挪用的款项,应当尽量先追回已经被支出的部分,然后再依次追回挪用公款人员的个人资产,尤其是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
最后,帮助受害单位进行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挪用的公款。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受害单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返还挪用的公款。
总之,追回挪用公款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协作。除了依法打击罪犯之外,还需要完善追回机制和流程,通过各种手段引导罪犯主动退赔,同时帮助受害单位维权,实现公款的追回和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