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规定,以下人员不计入拆迁安置对象:
1.自产自用房屋的业主: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同一人且该房屋未租赁、出租、转让等商业用途,不属于医疗、教育、文化、保障性住房、集体企业的房屋。
2.租赁房屋的租户:拆迁安置补偿应该由业主承担,而非租户。
3.闲置房屋的业主:房屋空闲超过一年,且没有任何正常的使用计划的房屋,不在拆迁安置范围之内。
4.违法建筑和危房:无证建筑、违法拆建以及安全隐患比较大的危房也不在拆迁安置的范围之内。
5.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住房: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机构的单位房屋,不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6.行政机关、军队、警察、消防部门机关及其职工居住的房屋。
7.地面以下或空间上高度超过18米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以上人员不在拆迁补偿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拆迁引起了其财产损失,拆迁方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在拆迁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这些人员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