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组织非法占用使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共财产或资金来进行违法活动或满足个人私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几个要素包括:一是挪用的财物必须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共财产或资金;二是挪用的行为必须侵犯到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挪用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根据相关法规,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根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不同有所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国家机关:挪用国家机关的公款标准为1万元或以上;
国有企业:挪用国有企业的公款并用于后权益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如果仅是挪用国有企业的公款,标准则为5万元或以上;
事业单位:挪用事业单位的公款并用于后权益人民币1万元或以上,仅是挪用事业单位的公款,标准则为5万元或以上;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挪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公款人民币3万元或以上。
以上为挪用公款数额的标准,若基于抢救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而违反财政管理规定、挪用公款的情况,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如果在违法行为中造成了严重后果,判刑标准也将很高,如造成国家、社会利益的特别重大损失,会被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防范挪用公款的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