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挪用公款的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接受法律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可教育、可救治的一种情况。那么,挪用公款主动投案的处分应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等刑罚。但如果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挪用的公款,同时还存在其他减轻情节的情况,如对过往业绩突出、对社会公益事业有重大贡献等方面,可以考虑适用罚金、缓刑等减轻刑罚的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反映司法审判的公正与人情。
其次,挪用公款的性质、数额、作案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也应该被充分考虑。如果案件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大,或采用了欺骗、贪污、胁迫等方式,从而给公共财产或群众利益造成较大损害,那么其所面临的刑事惩罚应该更严厉。
最后,应该呼吁更多的挪用公款者积极投案自首,主动纠正错误,让社会认识到出现这种违法行为的原因和问题,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力。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公正公平地审判和处理挪用公款案件,让被害群众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