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的行为,与犯罪性质的其他行为一样,其有一定的时效期,但这不意味着挪用公款可以被宽容或遗忘。
首先,挪用公款的时效期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比如挪用的金额大小、挪用的对象、被害人是否知道等等。 我们先了解一下一些法规的规定。
《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逃亡时限为二年,追诉时限为十年。”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他可以在逃亡两年后安心归来,因为过了这个期限,他已经不可能因为这个罪名被起诉了,而如果被当局捕获,他还必须在逃亡期间犯下的其他罪名承担责任。
“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从发现犯罪之日起,侦查机关依法开始侦查,满三年不为起诉的,视为追诉时限已过。”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三年内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可以被认为是追诉时限已过,那么这个挪用公款案件就不再有进一步的司法程序。
在犯罪的时效期内,需要考虑的是公诉机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他们会选择等待进一步调查或寻求更多的资料。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罪名并在时效期内提起公诉,罪犯可能会逍遥法外。
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挪用公款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如果罪犯可以逃避受到法律惩罚,他们必须面对的是良心谴责和公众的不支持。 当时效期结束后想要继续追究责任,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究。
综上所述,虽然挪用公款有时效期,但是不必对挪用公款罪犯的行为感到宽容,他们依然要面对程序、道德和公众的谴责。